三對三比賽規則 :
1. | 每隊隊長為該隊之唯一場中發言人。 |
2. | 比賽之一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無任何申訴或抗議權利。 |
3. | 每隊至少三人最多四人,每次上場3人。如有球員受傷15秒內無法上場比賽者,即應立即由替補球員上場,如無人可替補則以2名隊員繼續比賽,如只剩一名隊員可進行比賽則視同比賽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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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兩分球計兩分,三分球計三分。出手犯規罰球兩或三次,犯規進球加罰一球,一球以一分計。 |
6. | 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猜拳決定,由勝方取得控球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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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方進球後由B方取得發球權。B方若經由籃板球或抄截搶得球權須先帶球至少單腳踩到三分線才可再進行進攻。A方罰球不管進或不進,控球權皆歸B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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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球區位在三分線弧頂後方,發球後必須先進行一次傳球方可進行投籃。 |
9. | 遇爭球時以猜拳決定,控球權歸於勝方。 |
10. | 個人犯規不累計,團隊犯規滿五次後,第六次開始加罰2球。 |
11. | 每隊每場比賽有一次暫停權,暫停時間為三十秒,須先向裁判請求暫停,經裁判認定死球或A方投籃進球後進行B方暫停。 |
12. | 比賽中最後一分鐘為決勝期,決勝期前均不停錶,決勝期中包括暫停均會停錶。特殊狀況經裁判指示才須停錶。 |
13. | 進攻方在籃下禁區不得超過三秒,女子組則無此限制。 |
14. | 進攻無時間限制,選手應勿刻意拖延進攻時間妨礙比賽進行。 |
15. | 參賽隊伍未在比賽表訂時間十分鐘內上場比賽則視同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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